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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保险法>关于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规定有进一步明确和探讨的必要.在主体问题上,应有所扩大,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列为通知义务的主体.在构成要件问题上,危险增加除须具备显著性特征外,还应具备持续性和不可预见性特征,并以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要件.对于某些特殊情形下的危险增加,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不负通知又务.在法律后果问题上,应采用近因标准认定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由保险人对此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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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试析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来源期刊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
年,卷(期) 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7
页数 分类号 F84
字数 8556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673-1360.2010.01.015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汪华亮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0 23 3.0 4.0
5 张瑞彩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1 5 1.0 1.0
传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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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保险合同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双月刊
1673-1360
43-1434/F
大16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610
总下载数(次)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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