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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的《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破产法》第七条十分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山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中请。公司因资不抵债而清算的案件,由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当日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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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方法研究
来源期刊 现代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法人 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 债务人 《破产法》
年,卷(期) xdhj_2010,(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3
页数 3页 分类号 F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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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价值评估方法
企业法人
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
破产清算
债务人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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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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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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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现代会计
双月刊
大16开
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天津财经学院会计
198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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