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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不得迟于种子播种前六十日”。但实践中种子生产企业延期申报的现象相当普遍,一般都要延期一个多月,有的甚至更长。针对管理部门的询问,生产企业都以品种权单位要统筹安排全省该品种生产面积、范围,统一确定授权生产单位和地区销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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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江苏省种子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法律责任完善之我见
来源期刊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江苏省 法律责任 种子生产企业 生产单位 延期申报
年,卷(期) jsncjjppnz_2010,(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3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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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种子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第二款
江苏省
法律责任
种子生产企业
生产单位
延期申报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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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苏农村经济:品牌农资
月刊
1007-5275
32-1046/F
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24号江苏农业检测大楼
28-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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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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