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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推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据此,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变更逮捕措施是有法可依的。但是,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不该变更而违法变更、应当变更而不变更等实际问题,有待于通过探讨完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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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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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逮捕措施的变更及其监督
来源期刊 青海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逮捕 人民检察院 监督 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
年,卷(期) 2010,(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2-44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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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少武 1 0 0.0 0.0
2 霍秀琴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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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逮捕
人民检察院
监督
刑事诉讼活动
公安机关
犯罪嫌疑人
人民法院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海检察
双月刊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7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08
总下载数(次)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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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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