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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人保部近日公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和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办理参加当地职工医保的手续;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经办机构转移。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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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跨省就业须三个月内续医保
来源期刊 江淮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居民医保 跨省就业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保险关系 个人缴费 服务工作 流动就业
年,卷(期) 2010,(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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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居民医保
跨省就业
基本医疗保险
个人账户
保险关系
个人缴费
服务工作
流动就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淮
月刊
1006-236X
34-1275/D
大16开
合肥红星路1号
26-1
200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0247
总下载数(次)
20
总被引数(次)
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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