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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责任 那些具有公共品性质的社会服务项目依靠市场机制难以实现充分供给,是应该由政府提供的一般性公共服务,如基本公共服务之外的公共交通、城乡基础生活设施等。政府对一般性公共服务负有责任,但提供方式可以有多种形式,有些需要政府直接提供,有些则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特许经营、委托代理、服务外包等形式由企业、行业组织、民办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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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有企业改革实践看政府职能转变
政府职能
国有企业
改革
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研究
地方政府
公共服务
职能转变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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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推动政府职能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转变
来源期刊 社科新视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基本公共服务 政府职能 社会中介机构 行业组织 市场机制 服务项目 公共交通 生活设施
年,卷(期) 2010,(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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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基本公共服务
政府职能
社会中介机构
行业组织
市场机制
服务项目
公共交通
生活设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社科新视野
双月刊
贵阳市省府路51号贵州省社科联研究室
出版文献量(篇)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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