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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之债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但受益人并不是无条件负担原物返还或者价额偿还的义务,除法律规定情形外,受益人应当返还不当得利.应该在多大的范围内承担返还原物或者偿还的责任,取决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无关.但不当得利的效力因受益人善意或者恶意有明显不同。绝大多数国家立法都区分善意与恶意以确定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就善意受领人设减轻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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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当得利之善意与恶意的法律效力
来源期刊 青海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效力 善意 恶意 《民法通则》 不当利益 心理状态 受益人
年,卷(期) qhrd_2010,(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1-5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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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宁新海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9 23 3.0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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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法律效力
善意
恶意
《民法通则》
不当利益
心理状态
受益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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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人大
双月刊
63-1057/D
西宁五一路16号
出版文献量(篇)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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