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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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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从“可以”到“应当”由软变硬成为必须程序
来源期刊 云南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应当” “可以” 程序 代表候选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 选举委员会 选民 选举法
年,卷(期) ynrd_2010,(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1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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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士光 28 13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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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应当”
“可以”
程序
代表候选人
十一届全国人大
选举委员会
选民
选举法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云南人大
月刊
53-1162/D
昆明市滇池路16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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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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