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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服务方: 水运管理       
摘要:
针对<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作为海运履约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分析其与我国法律以及其他国际公约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并得出结论:<鹿特丹规则>并未彻底解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其适用对于港口经营人而言弊大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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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港口经营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设若干问题
港口经营人
责任限制
鹿特丹规则
海运履约方
由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论其凭提货单交货的义务
海上货物运输
港口经营人
提货单
法律地位
国际货运代理人法律地位的认定标准
海商法
货运代理人
法律地位
契约承运人
试析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法律地位
港口经营人
法律地位
喜马拉雅条款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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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鹿特丹规则》下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
来源期刊 水运管理 学科
关键词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鹿特丹规则 海运 履约方 承运人 委托人 合同
年,卷(期) 201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8
页数 分类号 D9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0-8799.2010.08.009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张建军 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 6 12 1.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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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鹿特丹规则
海运
履约方
承运人
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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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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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水运管理
月刊
1000-8799
31-1233/U
大16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海港大道1550号
1979-01-01
水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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