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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经出售但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建。这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合法性予以了明确,但是如何补建却成为各级政府特别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十分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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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归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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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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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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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初探
来源期刊 中国房地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资金管理 维修 物业 商品住宅 公有住房 主管部门 合法性
年,卷(期) zgfdcb_2010,(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0-71
页数 2页 分类号 TU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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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资金管理
维修
物业
商品住宅
公有住房
主管部门
合法性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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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中国房地产
旬刊
1001-9138
12-1006/F
大16开
天津市和平区睦南道95号
1980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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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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