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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税〔2009〕59号文只在第九条中规定了吸收合并与存续分立情况下企业税收优惠的存续问题,而对于其他情况下的税收优惠的存续问题并未明确,这是否意味着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等在内,原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在重组后都不能再继续享受了?请专家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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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税收优惠在企业重组后还可以继续享受吗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重组 税收优惠 享受 吸收合并 法律形式 债务重组 存续 原企业
年,卷(期) ns_2010,(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0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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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企业重组
税收优惠
享受
吸收合并
法律形式
债务重组
存续
原企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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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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