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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法律法规强制规定的,是一种公法法律关系.而公权力是不可以放弃、变更和让与的,必须依法行使,否则就侵犯了他人的权利和公共利益.缴费单位与缴费个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违背的是行政管理法,其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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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不能违反强制性规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社会保险费用 非约定义务 强制性规定 违反 行政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义务
年,卷(期) 2010,(22) 所属期刊栏目 行政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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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白志成 1 0 0.0 0.0
2 刘艳红 5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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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社会保险费用
非约定义务
强制性规定
违反
行政法律关系
用人单位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义务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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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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