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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交易双方订立的合同中有关于合同签订地的格式条款,其中一方在合同签字栏又特别标注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合同签订地时,如果另一方对此未提出异议,该特别标注的合同签订地也属于约定的签订地.按照非格式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条款的原则,应以特别标注的签订地作为双方约定的签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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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合同签字栏内特别标注的签订地的性质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同签订 标注 非格式条款 性质 交易双方 约定 裁判 异议
年,卷(期) 2010,(10)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4-3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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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
标注
非格式条款
性质
交易双方
约定
裁判
异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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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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