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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36条对于网络侵权责任的专条规定,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对于网络环境下侵权责任设定的专门性规范.该规定受到了广泛关注,但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则有较多的争议.本文试对该条规定具体条款的理解和适用中的一些问题加以探讨. 一、第1款的定位及3款规定之间的逻辑关系从有关内容的关联性来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3款规定之间的关系是,第1款是关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性或者原则性的规定,第2、3款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特殊情况.如该法起草者所说:"本条第1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行为,第2款和第3款规范的是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何种情况下需要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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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网络侵权责任认定的若干问题——《侵权责任法》第36条理解和适用的思考
来源期刊 法律适用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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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30
页数 3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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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孔乐乐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 2 5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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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半月刊
1004-7884
11-3126/D
大16开
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1号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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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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