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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合同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相关法律规定的关系来看,应认定居间合同双方当事人亦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居间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规定委托期内,委托人不得擅自取消该委托,则显然加重了委托人的责任,排除了委托人的主要权利;从形式上看,该条款与其余条款完全相同,无任何特别标识,不能足以引起对方注意,故居间人未尽到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合理提示义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该条款为无效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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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合理提示义务与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格式条款 效力 义务 供方 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委托人
年,卷(期) 2010,(18) 所属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3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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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格式条款
效力
义务
供方
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
居间合同
委托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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