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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案不立、立而不查、查而不决是侦查监督工作的难点。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底出台《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对检察机关赋予了一项刚性权力,即建议更换办案人,纠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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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福建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可建议更换案件侦查人员
来源期刊 辽宁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侦查人员 立法规定 福建 案件 侦查监督工作 法律监督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
年,卷(期) 201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6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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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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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侦查监督工作
法律监督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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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辽宁人大
月刊
21-1537/D
辽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出版文献量(篇)
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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