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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六条有这样的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不同结算方式分别在收到款项时或合同约定应收款项时确认收入.”请问,我们该如何理解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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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确认有哪些变化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销售收入确认 房地产 开发产品 预售合同 销售合同 确认收入 应收款项 合同约定
年,卷(期) 2010,(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4
页数 2页 分类号 F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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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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