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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比例计提了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资金截至年底仍然没有发放或发生,因此公司账目上在“应付工资”、“其它应付款”科目中仍然留有余额.请问,这些工资及“三费”的余额,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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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工资及“三费”的余额,是否允许在税前列支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工资薪金 税前列支 余额 职工教育经费 权责发生制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应付工资
年,卷(期) 2010,(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5-86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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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工资薪金
税前列支
余额
职工教育经费
权责发生制
职工福利费
工会经费
应付工资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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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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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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