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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多年以来“宜粗不宜细”一直是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均采用的立法原则。地方立法承担的主要是具体执行中央立法的任务,这要求法律条文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其规定应当具体、明确、详尽。因此,根据地方立法的定位及其功能,地方立法应把“宜细不宜粗”作为立法原则和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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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地方立法“宜细不宜粗”原则的思考
来源期刊 山东人大工作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地方立法 立法原则 国家立法 中央立法 可操作性 法律
年,卷(期) sdrdgz_2010,(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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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明敏 山东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 8 5 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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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立法
中央立法
可操作性
法律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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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山东人大工作
月刊
2095-0314
37-1271/D
大16开
济南市院前街1号
198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15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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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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