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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省交警总队日前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有理上访责任追究办法。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发当事人有理上访的,予以通报批评。支、大队负责人应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到达事故现场而未如期到达的;对重特大交通事故逃逸案件处理,因领导指挥不力,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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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吉林省:制定事故有理上访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期刊 伴你同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 吉林省 上访 有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特大交通事故 通报批评
年,卷(期) bntx_201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D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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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追究
吉林省
上访
有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特大交通事故
通报批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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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伴你同行
月刊
1009-4261
44-1495/G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健民路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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