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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社会学>一书中,马克思·韦伯认为近代的法律发展理性化是一个需要通过多种不同层次的手段才能最终实现的过程.韦伯认为,"形式理性"是括:至少在表面上具有规范化的表现形式,处理法律问题时所依据的至少是表面上形式化的法律规则."实质理性"是指:对于法律问题的处理的准则是具有严密的逻辑性的、通则化的特质别具的法律规范,而非个案的评价.中国法律的实质理性化之路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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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法律的理性化之维——马克思·韦伯《法律社会学》书评
来源期刊 新西部(下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法律 理性化 形式理性 实质理性
年,卷(期) 2010,(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98,97
页数 分类号 D9
字数 2433字 语种 中文
DOI 10.3969/j.issn.1009-8607-B.201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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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晓阳 郑州大学法学院 6 8 1.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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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理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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