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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该条款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不履行告知程序的法律后果,即作出的处罚决定无效。行政执法案件有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两种,简易程序案件是否适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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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谈简易程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
年,卷(期) 2010,(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3-23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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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哲 9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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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行政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
行政机关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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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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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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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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