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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民事责任能力,其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列其监护人为被告,判决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有财产的情况下,则列本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判决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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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监护人法律地位的认定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护人 法律地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 共同被告 侵权行为
年,卷(期) 2010,(12) 所属期刊栏目 民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8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23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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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菲 5 36 3.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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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监护人
法律地位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能力
共同被告
侵权行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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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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