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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由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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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未成年人在校内受伤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 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 受伤 校内 教育机构
年,卷(期) 2010,(12)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5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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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未成年人
归责原则
损害赔偿
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
受伤
校内
教育机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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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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