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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之一。《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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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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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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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用海
违法行为
并处罚款
减轻处罚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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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查处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认定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违法行为 经营额 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
年,卷(期) 2010,(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TU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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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违法行为
经营额
行政管理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
行政执法部门
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月刊
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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