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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为建筑安装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购件或材料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购件,凡直接用于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购件包含在工程价款之内,只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而对非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购件,除了在移转环节征收一道增值税外,在计算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时,还应当包括预制购件的价格在内,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而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中,均未明确对本条规定宣布失效或废止.请问,对建筑企业生产的预制构件到底应当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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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建筑安装企业自行生产预制购件用于建筑安装如何纳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建筑安装企业 纳税 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建筑工程 增值税 营业税 工程价款
年,卷(期) ns_2010,(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0-20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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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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