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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我们认为:建筑劳务公司实质上就是劳务公司,无非是根据其资质,只能接受建筑企业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所取得的劳务费收入主要是用于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请问,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按该规定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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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劳务公司 建筑企业 营业税 缴纳 差额 住房公积金 用工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年,卷(期) 2010,(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5-2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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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劳务公司
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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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
住房公积金
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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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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