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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制度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整体利益,但这一制度的适用与合法受偿的个别债权人利益存在冲突,司法应平衡整体利益与个别利益,对于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出于善意的,不应撤销,方能彰显企业破产法对不同权益公平保护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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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个别清偿行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破产撤销权 个别利益 构成要件 清偿 债权人利益 行为 人民法院 整体利益
年,卷(期) 2010,(6)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5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2.291.92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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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志新 6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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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破产撤销权
个别利益
构成要件
清偿
债权人利益
行为
人民法院
整体利益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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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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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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