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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保险公司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未全额支付给受害人,因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已经履行了其赔偿的义务,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因而不应再重复对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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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险公司将保险佥支付给被保险人后不应再对受害人承担赔付责任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赔付责任 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金 直接支付 强制保险
年,卷(期) 2010,(2)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4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28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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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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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
赔付责任
受害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
保险金
直接支付
强制保险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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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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