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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其指向的对象是未来不确定的危险.如果保险人在其提供的格式条款中规定,合同期内保险人对已经发生的事故有权单方面决定是否予以承保,则这一约定违背了保险的性质,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主要权利,应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人应对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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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违反保险性质的合同条款应认定无效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保险性质 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 违反 保险事故 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年,卷(期) 2010,(8)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9-32
页数 4页 分类号 D923.6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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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晓君 3 0 0.0 0.0
2 胡浩亮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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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保险性质
合同条款
被保险人
违反
保险事故
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
格式条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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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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