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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破产法施行后,原已受理的破产案件的债务人清算组,可以通过审理该案人民法院指定的方式,转为符合企业破产法要求的管理人.新旧清算组织对外追收破产企业债权的行为对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在追收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诉讼中,清算组织仅是代表破产企业主张权利,案件的当事人仍应为破产企业而不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应作为破产企业的代表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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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破产企业清算组织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追收对外债权工作的衔接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企业破产法 清算组织 破产企业 企业债权 衔接 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年,卷(期) 2010,(10) 所属期刊栏目 商事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5-107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29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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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震东 武汉大学法学院 3 3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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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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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
清算组织
破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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衔接
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
法律效力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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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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