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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企业预先核准阶段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只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不具备行政确认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行政可诉性;劳动鉴定委员会是一个由多家机构组成的技术性、群众性的鉴定机构,不是一个被授予行政职权的组织。其鉴定行为也不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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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具可诉性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行政可诉性 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 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鉴定委员会 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职权
年,卷(期) 2011,(18) 所属期刊栏目 知识产权审判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2-104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2.14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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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继雁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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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行政可诉性
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
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鉴定委员会
诉讼主体资格
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职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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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总被引数(次)
3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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