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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女性自身生理特点和社会角色之影响,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简称"三期")女职工遭用人单位违法解雇现象非常严重。一旦女职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除支付法定赔偿金,亦应赔偿女职工之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和"三期"内工资待遇损失。这符合我国立法赔偿可得利益损失之精神以及我国劳动法之立法宗旨。实务中司法机关因缺乏社会性别意识,排除《劳动法》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以不符合实际履行原则为由,否定上述两项损失之赔偿,其合理性存在质疑。对工资待遇损失之赔偿,应符合可预见性规则,按照一般哺乳期工资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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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用人单位违法解雇“三期”女职工之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三期”女职工 法定赔偿金 生育保险待遇 工资待遇
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39-148
页数 10页 分类号 D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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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莉莉 山东大学法学院 28 121 6.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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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三期”女职工
法定赔偿金
生育保险待遇
工资待遇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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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年刊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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