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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较为完整,主要规定在1929年《公司法》和1946年《公司法》及相关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之中。发起人具有认股缴股、催告、向创立大会报告、请求特别报酬等职权。刘经旺先生认为发起人责任在公司创立成功之后对公司负有充实资本和损害赔偿责任,充实资本责任又分为认股责任和缴纳第一次股款责任,在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要依据认股契约和一般合伙规定向认股人和其他债权人承担责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和公司章程,以及关于发起人责任的案例说明,公司法中关于发起人的规定得到了实施。其中一些实践和理论,依然值得我们今天公司法实践重视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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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度研究
来源期刊 朝阳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责任 刘经旺
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0-202
页数 13页 分类号 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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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业斌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8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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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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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经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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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朝阳法律评论
半年刊
32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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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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