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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人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除了应符合法定条件外,还应当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当场”作出。如果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了违法行为,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在“当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而是事后通知其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的,则应适用一般程序(以下简称“当场论者”)。对这‘说法,笔者难以苟同。现提出以下理由加以探讨,以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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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简易程序的处罚决定并非一定要在“当场”作出
来源期刊 城建监察 学科 化学
关键词 简易程序 处罚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当事人 符合法 场论
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9-19
页数 1页 分类号 O6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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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处罚
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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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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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城建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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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仁安里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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