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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丁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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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中国人口年鉴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修改 民办非企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会计师事务所 事业单位 律师事务所
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76
页数 11页 分类号 D9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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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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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口年鉴
年刊
1009-1475
11-4097/C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102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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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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