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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际工作中,经常存在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但其进项税额已在当期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当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以及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在产品和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应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业务当中的特殊行为,也是增值税处理的关键环节,在会计处理中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业务与视同销售业务的不同和适用范围,二是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确认,三是购进货物改变用途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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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选择
来源期刊 财会月刊(会计版)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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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1,(3) 所属期刊栏目 工作研究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19
页数 2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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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月刊
半月刊
1004-0994
42-1290/F
大16开
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西马路2号
38-2
1980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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