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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银行从事储蓄业务的工作人员,在其工作时问、工作地点为储户办理存款业务,并出具盖有公章的存单,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由工行远安支行承担,而无论存单形式要件是否存在瑕疵,存款人将存款递交到银行营业柜台内后,存款所有权即转移至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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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银行工作人员基于非法目的出具瑕疵存单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与张怡琼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 储蓄存款 职务行为 合同纠纷案 存单 支行 瑕疵
年,卷(期) 2011,(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9
页数 5页 分类号 F8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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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中国工商银行
银行工作人员
储蓄存款
职务行为
合同纠纷案
存单
支行
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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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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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2005号联通新时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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