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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链接]《解释(三)》第7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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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例解析
来源期刊 中国军法 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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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卷(期) 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案例分析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61
页数 6页 分类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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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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