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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力是北京一家文化交流公司的工作人员,准备在离公司不远的CBD商圈内为家人购置一套房屋。2008年2月,王力选定了一套房屋。交纳了首付款,王力发现按照贷款银行的规定,王力月工资不能低于12000元。于是,王力找到公司总经理李某,提出请求公司为其出具一份月工资标准为13000元的收入证明。李某答应了他的要求。2010年2月,王力受到客户投诉,公司决定与王力解除劳动合同。王力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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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用人法则(十二)为员工虚开收入证明要不得
来源期刊 法律与生活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收入证明 员工 法则 用人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标准 2008年
年,卷(期) 2011,(1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3-63
页数 分类号 F832.479
字数 1704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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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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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证明
员工
法则
用人
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
工资标准
2008年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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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律与生活
半月刊
1002-7173
11-1336/D
大6开
北京丰台区莲花池西里7号法律出版社综合业务楼
2-880
198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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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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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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