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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我公司是去年成立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2010年6月份,主管税务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公司2009年8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20万元,遂依法做出了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我公司已于2010年7月缴纳入库.请问,我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可以将这笔20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认定基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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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查补销售额可以作为增值税-般纳税人的认定基数吗
来源期刊 纳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基数 增值税 2010年 汽车配件销售 主管税务机关 2009年
年,卷(期) ns_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4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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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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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
基数
增值税
2010年
汽车配件销售
主管税务机关
2009年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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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纳税
旬刊
1674-0920
53-1208/F
16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西路577号社科院大楼2
200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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