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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长期以来,民法上和解被归入民事实体私法契约体系之中。然而,以债法基本原理加以衡量可知,民法上和解关系的内容不限于财产关系,其性质不具有基础性,其标的不具有可确定性,与债法上的债务承认契约也有本质的区别。将民法上和解定性为实体私法契约的学说使得和解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应有的制度功能无从实现,应当予以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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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民法上和解的实体私法契约性质之反思
来源期刊 朝阳法律评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法上和解 契约
年,卷(期) 201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7-128
页数 12页 分类号 D913
字数 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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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宋旭明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44 111 4.0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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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法上和解
契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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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朝阳法律评论
半年刊
32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
200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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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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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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