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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入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但若由此得出结论,在无法满足《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条件时,合同即为无效,则势必无法顾及物权登记与真实状况不符的情形,扩大合同无效的范围,并对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安全形成冲击。因此,应当区分对待无权处分与物权变动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实,尽可能使无权处分行为产生合同效力,制裁违约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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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施伟与杨丽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来源期刊 判例与研究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效力 《合同法》 房屋 诚实信用原则 第51条 处分权
年,卷(期) 201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41
页数 5页 分类号 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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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买卖合同纠纷案
无权处分行为
合同效力
《合同法》
房屋
诚实信用原则
第51条
处分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判例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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