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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高温特殊岗位作业职工从事高温作业后,去单位浴室洗去身上的汗水、灰尘,应视为与工作有关联,属于工作的后续性事物或者收尾性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果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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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高温作业下班后洗澡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来源期刊 江苏安全生产 学科 工学
关键词 《工伤保险条例》 高温作业 受伤 洗澡 事故伤害 工作场所 工作时间 岗位作业
年,卷(期) 2011,(8) 所属期刊栏目 知识天地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6
页数 1页 分类号 X928
字数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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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工伤保险条例》
高温作业
受伤
洗澡
事故伤害
工作场所
工作时间
岗位作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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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江苏安全生产
月刊
1006-3390
32-1778/X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15-1号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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