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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企业要建立厂务公开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的责任人。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指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要公开民主评议企业管理人员情况及企业业务招待费用使用等情况。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总工会主席刘奇说,实行厂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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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完善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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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浙江 规定企业要建立厂务公开制度
来源期刊 青海人大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法定代表人 厂务公开制度 浙江省 省人大常委会 企业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主要负责人 2010年
年,卷(期) 201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4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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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法定代表人
厂务公开制度
浙江省
省人大常委会
企业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主要负责人
2010年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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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海人大
双月刊
63-1057/D
西宁五一路16号
出版文献量(篇)
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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