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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界定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转让限售股取得收入的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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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转让 上市公司 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非企业单位
年,卷(期) 2011,(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0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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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转让
上市公司
限售股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非企业单位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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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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