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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互有过失的船舶相互碰撞致第三人财产损失的,过失方按照各自的过失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互有过失两船碰撞后又与它船或码头设施发生第二次碰撞的情形中,对其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定第二次碰撞是第一次碰撞直接导致的对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还是独立于第一次碰撞的二次碰撞行为,对于确定案件的赔偿责任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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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要件
船舶碰撞
损害赔偿
构成要件
两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海运
直航
船舶碰撞
法律适用
海商法
司法
立法
在船舶碰撞航标案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建议
航标
助航标志
碰撞
惩罚性赔偿
互有船舶碰撞中的非溢油船舶的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
非溢油船舶
油污损害
因果关系
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关键词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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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船舶二次碰撞成因直接决定最终赔偿
来源期刊 航海 学科 交通运输
关键词 赔偿责任 碰撞后 船舶 成因 碰撞行为 《海商法》 财产损失 码头设施
年,卷(期) 2011,(4) 所属期刊栏目 海事法苑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分类号 U664.121
字数 3006字 语种 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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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赔偿责任
碰撞后
船舶
成因
碰撞行为
《海商法》
财产损失
码头设施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航海
双月刊
1000-0356
31-1121/U
16开
上海市长阳路1441号718-719室
4-272
197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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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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