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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点】 夫妻之间有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或双方的名义对外举债,不管另一方是否同意.应认定为夫妻行为,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向第三人(即出借人)的大额举债,应当经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另一方无约束力.除非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举债人或第三人主张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由举债人或第三人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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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的大额举债是否构成共同债务
来源期刊 特区法坛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分居 举债 日常家事代理权 生活需要 第三人 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
年,卷(期) tqft,(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9-51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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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分居
举债
日常家事代理权
生活需要
第三人
意思表示
举证责任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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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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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特区法坛
月刊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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