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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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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苏商业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微型企业 金融机构 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印花税 免征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年,卷(期) 2011,(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I000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279.2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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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微型企业
金融机构
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印花税
免征
财政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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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苏商业会计
双月刊
南京中山北路101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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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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