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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之所以将再审程序中如何考量企业改制后的责任主体作为专门问题来探讨,是有其特殊原因的.第一,从审判实践看,债务企业往往进行多次改制,改制形式也非从一而终.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待进入到再审阶段,距债务发生时已经历了很长时间,债务企业因几经改制,早已面目全非.债务企业的不断变身,给责任主体的确认带来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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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再审程序中如何考量债务企业改制后的责任主体问题
来源期刊 人民司法 学科
关键词
年,卷(期) 2011,(5) 所属期刊栏目 审判业务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66-69
页数 4页 分类号
字数 语种 中文
DOI
五维指标
作者信息
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叶小青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 5 1.0 2.0
2 隋汶兵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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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人民司法
半月刊
1002-4603
11-1602/D
16开
北京市东城区北花市大街9号
195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7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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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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